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8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己○○被告癸○○
壬○○辛○○○戊○○○庚○○○丙○○○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