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樓(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丁○○、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丁○○、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29日執行羈押, 嗣均 經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0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吳燦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