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
樓(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 李詩皓 律師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
1(選任辯護人 蔡英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庚○○、甲○○、乙○○○、己○、戊○○、丁○○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第三次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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