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2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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