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七五號
原處分機關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男三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二二-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上午六時許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南下泰山收費站,駛入回數票車道,在現場即質疑標示不明確,不看還好看了反而被誤導,因其標示回數票專用車道後,有二車道是空的沒有標示,現場員警也表示有爭議,而北二高每個回數票車道上方均有標明回數票專用之標示,除加強宣導外,應該檢視所有之號誌、標示等等。
二、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訊之受處分人甲○○固不否認有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駕駛車牌號碼00—四二三九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南下三五‧四公里泰山收費站時,未有回數票而駛入回數票專用車道之事實,惟認其並非屬裁決書所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行為,陳稱:於車道上方並未標示回數票專用,係收費站標示不清楚等語,惟查: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泰山收費站之回數票專用車道係於車道上方以藍色標示,而找零車道則係以黃色螢光標示,且於收費站進站前,亦有道路標示提醒駕駛人依照規定之收費車道行駛等情,業據證人即舉發員警 謝豐遠 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收費站照片七張在卷可稽,而就泰山收費站之照片以觀,雖非於每一車道個別載明車道性質,但回數票專用車道與找零車道分別以藍色及黃色標示,藍色區間亦載有回數票專用等之字樣,是其區別甚為分明應無致人辨識發生錯誤之虞,從而,本件受處分人未能辨識而行駛回數票專用車道,尚非可歸責於標示不清之情形,是其所辯,非屬足採;綜上,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之規定,裁處新台幣三千元,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