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陳博文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一二三國際文化事業│華南銀行南門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貳萬元│GC二七九四六三│七個│││股份有限公司││││五││├─┼─────────┼─────────┼───────────┼────────┼────────┼──┤│2│一二三國際文化事業│華南銀行南門分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貳萬元│GC二七九四六三│八個│││股份有限公司││││六││├─┼─────────┼─────────┼───────────┼────────┼────────┼──┤│3│一二三國際文化事業│華南銀行南門分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貳萬元│GC二七九四六三│九個│││股份有限公司││││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