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二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元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洪碧雀~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原審送達郵費│參佰陸拾伍元││││││├─────────────┼─────────────┼──────────┤│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刊登報費│伍佰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共計│壹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