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 律師被告己○○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被告戊○○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宏任 律師
林鈺雄 律師 洪榮彬 律師被告丁○○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 律師
劉君豪 律師被告乙0000000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己○○、戊○○、丁○○、甲000000000、乙00000000000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丙○○、己○○、戊○○、丁○○、甲000000000、乙00000000000等六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各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均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分別裁定羈押,嗣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九月四日、十一月四日、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各延長羈押二個月,被告丙○○嗣並因有藉與外人接見、通信而脫逃之虞,由本院裁定禁止其對外繼續接見、通信。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六人後,認其等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故,上開六名被告,著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各延長羈押二個月。被告丙○○禁止對外繼續接見、通信部分,已無必要,由本院另行發函解除,併予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