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號異議人 黃錦昌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2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故債權人以已死亡之人為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自不生效力。
二、本件異議人對本院97年度促字第11號支付命令提起異議,經查上開支付命令事件之債務人 黃順仲 已於民國84年6月26日死亡,依前開規定,此部分之支付命令不生效力,異議人之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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