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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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84號聲請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巫偉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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