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丙○○
號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主文及理由欄關於「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二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二六六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96年度聲字第443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關於「86年度存字第226號」之記載,係「86年度存字第266號」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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