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2月2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97年1月2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