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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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六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得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