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北台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茂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仟陸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貳元。
(二)陳報被告甲○○之戶籍謄本或現應受送達處所。
(三)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