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三九二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
九日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三九二號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零
壹元,折合新台幣叁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