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831號
原告 王建薇
訴訟代理人 王開鏹
被告管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按週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