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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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