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和傑律師
蘇新竹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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