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號

原告 蔡良輝

被告 史正宮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史正宮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告訴人即原告蔡良輝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本院筆錄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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