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蔡崇順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雨萱 律師
被   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本院於107年4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抬頭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
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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