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11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黃鈺晉
       黃良慶
       蔡靚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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