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調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200號
原   告  蕭志偉
       黃信介
       王樹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三人共同起訴請求被告林明旺損害賠
償,請求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9,600元、125,300元及37
,000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81,900元(即原告等聲明請求給
付總金額),應繳裁判費3,0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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