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200號
原 告 蕭志偉
黃信介
王樹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三人共同起訴請求被告林明旺損害賠
償,請求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9,600元、125,300元及37
,000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81,900元(即原告等聲明請求給
付總金額),應繳裁判費3,0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