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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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甲○○
8號1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並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本院前已通知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於98年6月5日收受補正通知,仍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