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90號聲請人乙○○
79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蘇成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票款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納裁判費貳仟元,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
二、蘇成木非發票人,不得對之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請審酌是否撤回該部分請求(應另行起訴請求)。
三、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