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98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