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141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樺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