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88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聲請狀相對人 涂淑娟 之正確姓名。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