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96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林孝甄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8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法令修正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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