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乙○○、丙○○、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三、請查明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是否與本案為同一請求?何以重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