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丙○○
樓之1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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