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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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債權人思源焰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自民國98年5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請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之依據。(如無依據請更正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三、依所附契約總價為新台幣120萬元,請款單及發票則記載金額95萬元,則被扣款金額應為25萬元,何以債權人主張為31萬元?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四、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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