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小字第2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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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城小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湛竹明
複 代理人 沈建宏
翁克育
被 告 唐可婕
唐湘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16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
六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三,及自民國一○三年
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二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零點二八三,及自民國一○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均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