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7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清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清景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