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683號
原 告 蘇俊豪
被 告 許元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683號
原 告 蘇俊豪
被 告 許元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