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   告  柯正男
       柯松滄
       柯松明
       曹淑惠
       柯韻琳
       柯文欽
       柯忠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明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變價
  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11,1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4年1月公告土地
  現值為38,100元/㎡總面積49㎡原告持分48分之8=311,
  1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又本件
  原告起訴前經本院調解不成立(104年度司中調字第1798號
  )後30日內起訴,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
  得以原告前已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扣抵之,經扣抵後,
  原告尚應補繳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2,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體所有權人及他
  項權利部分)、系爭土地其上設定抵押權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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