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淵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淑惠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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