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2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楊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治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3,24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