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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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517號
  原   告 樺琦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張文志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票據關係及兩造間之名統百貨設店/櫃契約約
定提出本件訴訟,因被告以兩造就上開契約第9條第(六)
項有約定就上開契約所生爭議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並提出兩造間所訂名統百貨設店/櫃契約書
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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