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小調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李妤珊
相 對 人 林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現戶籍地乃於新北市○○區○○路○段00
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