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371號
上訴人 李冠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豪 (原名: 鍾奕梵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