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陳一萍
被   告  吳上
       林莉鎔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281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3月26日下午2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1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七十
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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