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73號
原 告 陳正興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住臺南市○○區○○○路○段○○○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8日11時10分,在本院
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