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214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明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黃明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甫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年內又再
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
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
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
為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
被告黃明翔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巷0弄00

居新竹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明翔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05年4月15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
第1928號、104年度偵字第1053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42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4月22日凌晨2、3時許
,在新竹市經國路笑傲江湖KTV,以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用熱水沖泡後飲用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屬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
警於105年4月23日晚間9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而
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黃明翔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
諱。
(二)勘察採證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
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
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東105131)、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證明被告之
尿液經檢驗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檢察官賴佳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翔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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