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簡字第404號
原   告  林敬堯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被   告  黃琬晴
       林峻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全體或數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則其
經債務人中之一人以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對於支付命令
異議時,因該債務人所提出之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如有
理由,對於該督促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
定。查本件被告黃琬晴異議事由係本件債務尚有糾葛,屬非
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該行為有益於全體被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是
此異議效力及於其餘被告林峻吉。
二、被告林峻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36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自
民國105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
於105年12月15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0萬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核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係本於同一
票據所生之爭執,且其所為訴之擴張,亦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黃琬晴簽發、被告林峻吉背書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5紙(下稱系爭5紙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竟
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黃琬晴則以:其不認識被告林峻吉。雖然系爭5紙支票
是其所有,但並不是其所簽發,其將支票和印章都交給男友
,並同意男友使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林峻吉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六、原告主張其執有系爭5紙支票,屆期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
而退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5張為
證,且為被告黃琬晴所不爭執,被告林峻吉則未到場,亦未
具狀答辯,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七、被告黃琬晴另抗辯系爭5紙支票非其簽發云云。惟按在票據
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
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
第1項、第6條、第126條亦有明定。又以蓋章代票據上之簽
名,其蓋章通常必出於本人之意思;文書內印章及作押既均
屬真正,雖由他人代為立據而除有確切反證外,自應推定為
本人授權行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最高
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9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系
爭5紙支票之發票人之印文為被告黃琬晴之印章所蓋用,為
被告黃琬晴所不爭執,並自承其同意男友使用支票及印章,
故系爭5紙支票既為被告黃琬晴同意其男友所簽發,被告黃
琬晴即應依票據文義負責。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釐計算;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
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33條、第144條、第
9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分別為系爭5紙支票之發票
人或背書人,系爭5紙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未獲兌現,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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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息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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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金額│付款人│支票號碼│提示日(利息│
│││(新臺幣)│││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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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年7月15日│100萬元│大村鄉農會│FA0000000│105年7月15日│
││││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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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年7月20日│100萬元│同上│FA0000000│1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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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年7月25日│50萬元│同上│FA0000000│10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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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年8月5日│50萬元│同上│FA0000000│1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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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年8月20日│100萬元│同上│FA0000000│10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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