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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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文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芳萍 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1日105年度港簡字第132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0,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