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昇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賴麗玲 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清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本院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二八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不合程式,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四十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對本院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二八七號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或事實,依上說明,其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B法官~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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