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鄭錞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3月18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939266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鄭錞駿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2月12日下午2時3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記行為時、地,因不詳男子因用餐喧
嘩而發生口角糾紛,被移送人因一時氣憤而持安全帽砸向
該不詳男子(未成傷)。
二、被移送人於行為時未滿14歲,為無責任能力人,此有個人戶
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跡,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被移送人鄭錞駿本件行為亦屬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