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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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281號
上 訴 人 楊旭昌
被 上訴人 邱淑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2月25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