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
高等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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