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9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家琪 即昕鼎空間設計
送達代收人 蘇文斌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健穎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營業稅額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428元,應
徵上訴費用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